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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公布200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

    • 发布时间:2008-12-04 15:03:44
    •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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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

    200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

    桂劳社发[2008]7

     

    各市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(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)局,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,自治区农垦、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:

    为了做好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工作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截止2006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(本息),2007年终计息时按年利率2.52%计算。

    二、2007年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按月利率分段计息:

    第一段:200711317月利率为2.1‰;

    第二段:2007318日至518日月利率为2.325‰;

    第三段:2007519日至720日月利率为2.55‰;

    第四段:2007721日至821日月利率为2.775‰;

    第五段:2007822日至914日月利率为3‰;

    第六段:2007915日至20071220日月利率为3.225‰;

    第七段:20071221日至1231日月利率为3.45‰。

    三、2007年度个人账户计息结算后,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、退休等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,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前,仍按月利率3.45‰计息。

    2007年,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,请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工作,指导、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计息、对账、入账,切实维护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利益。

    OO八年一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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